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1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陕0116财保1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吉泰路支行XXXXXXXXXXXXXX0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支行XXXXXXXXXXXXXXX7账户内804486.18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6月30日,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长安吉泰路支行XXXXXXXXXXXXXX账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支行XXXXXXXXXXXXXXX7账户内共计804486.18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