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烟台某某家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95号 申请人:烟台***家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家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烟台***家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曲江支行XXXXXXXXX账户资金760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4321元,由申请人烟台***家新能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