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014号
原告: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GCGW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陕西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设备设施损失4245000元、鉴定费41000元、检测费损失240000元,租金损失539122.5元、用电基本费损失192000元、增容技术服务费损失23333.33元、工资损失1042630.56元(上述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最终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合计6323086.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对原告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咸阳市秦都产业园区中一跨车间内因本案所涉火灾救援过程中水淋对实验室电力设备、电气设备、基础设施因而产生的损失的损坏程度、损失情况及实际损失金额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虽起诉请求被告承担设备损失等费用共计6323086.39元,但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故原告的起诉请求赔偿金额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中陕核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乙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娟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