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20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喻会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4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车辆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全部银行账户;其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以南四府街以东的产权证号为西碑国用(2010出)第102号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在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因该公司涉刑事案件该土地使用权被青海省公安厅查封,现暂不能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44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5044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444元,已收取0元,未收取7444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及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短信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龙
审   判   员      邓永锋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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