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保6号
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陕1026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原告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我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据(2023)陕10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23年2月15日,我院作出的(2023)陕1026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故对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户名: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8060900014********,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做的35万元的限额冻结措施予以解除,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保6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