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保4号
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102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户名: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期限为冻结之日至2023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系统委托陕西省**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办理,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签收,并于同日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保4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