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6财保2号 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户名: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责任限额:3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5万元(户名: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期限为冻结之日至2023年7月18日。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力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淑虹 书 记 员  张 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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