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9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15号国宾中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 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中段149号西单元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做出(2022)陕0104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67642.9元的财产。2022年10月31日,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旭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