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4民初660号
原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北路朝阳安置小区1号楼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4003759688H。
法定代表人:马宗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宁,福建翰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城南镇御景湾1栋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3327Q4R。
法定代表人:郑智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叔能,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丹,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人山中路28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116772J。
法定代表人:林金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福建上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0元,减半收取计8,170元,由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员 黄**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含松
书 记 员 谢 静
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