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303执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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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吕雪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137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冻结:
附:(2021)辽0303民初1375号1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