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8899号
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红旗堡村。
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552555522G。
法定代表人:关明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2020)辽0113民初101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继续冻结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力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