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关明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市船营区。
申请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辽03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1年11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1年11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1年1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可供执行。
2021年1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1年1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1年11月24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664085元及执行费9041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30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璐
审判员 孙德亮
审判员 李雨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