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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404民初4284号之二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6元,由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青
书记员 苏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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