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284号
申请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以南D9b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被申请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经济开发区飞鹤东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权。
申请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