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21执异37号
本院执行电气公司与京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吉0821执102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划拨京城公司账户内存款420000元,京城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法院扣划的京城公司420000元存款,是京城公司党支部的党费,执行法院不应予以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电气公司与京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吉0821执102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扣划京城公司账户内存款420000元,另查明法院扣划的420000元确系京城公司党支部的党费。
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21执1025号之八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