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王喜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郭洪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21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提示告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并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等发起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欠款500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因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春华
审判员 张彦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