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21民初2508号
本院收到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开机器人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泰开机器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致函起诉人泰开机器人公司终止、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9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买方、泰开机器人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K-O70118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成来电气焊接机器人工作站技术协议》。泰开机器人公司签字、盖章后交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签字、盖章后寄回泰开机器人公司。双方未就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后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预付款。在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下,起诉人进行了生产。起诉人于2019年8月26日发出《催款函》。2019年9月3日,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回函》起诉人称:《催款函》已收悉,产品构成部件型号符合要求,但产品使用性能未达到协议要求,不具备付款条件。泰开机器人对起诉人提出的使用性能未达到协议说法不认可。2019年11月20日,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又以2019年9月3日《回函》相同内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起诉人认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吉082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结果为:“驳回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的理由为: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须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泰开机器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后起诉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为: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享有合法解除权,其解除合同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确认该行为无效。该上诉状中所提出的诉求和陈述的事实理由与本案基本相同。本案争议问题应在对(2021)吉082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上诉的案件中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据此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泰开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