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基隆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基隆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174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阳区崇文路,统一社会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4月25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XXXX.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梁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 申请执行人榆林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基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43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XXX“XX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陕XXX“XX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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