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6801号
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某1。
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望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冈东经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冈东经联社向天望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6148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148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冈东村委会承担天望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冈东经联社原名为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经济联合社,2014年11月1日,天望公司与冈东经联社签订《中山市×××××××××××工程施工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天望公司为冈东经联社的中山市×××××××××××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施工现场签证等服务,其中合同第三条第5点的约定:“咨询服务周期为施工单位的合同工期(即900日历天,折合约30月),如因实际情况工期延长,每拖延一个月,甲方应补偿乙方20000元/月的咨询服务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2019年11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3日,天望公司为冈东经联社完成最后一笔涉案工程进度款的审核,2020年1月10日,冈东经联社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至此,天望公司已按约全部履行和合同义务。另,根据合同第二条第1点的约定,冈东经联社应当支付的咨询费为1214855.38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第5点的约定,合同工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因此,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30个月为超期工期,相应的咨询服务费为600000元(30月×20000元/月)。经统计,上述总金额为1814855.38元。据此,2020年7月13日,天望公司将总结算金额为1814855.38元的《结算书》交付冈东经联社计算,但冈东经联社只支付了120万元,余款至今没有支付。
冈东经联社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经济联合社(甲方)与天望公司(乙方)签订《中山市×××××××××××工程施工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古镇镇东方明珠商厦工程施工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咨询范围及内容:为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造价咨询、为甲方于施工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监理例会中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为本项目的设计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并出具正式的中介预算报告。合同工期:1080日历天。收费标准:按甲方与相关单位条件签订的合同价的2.8‰收取(以上收费已含各施工合同中设计变更需出具的中介预算报告),即按主体施工合同造价(如中途有增加则按实际计算)(400008833.18+33868088.78)×2.8‰=1214855.38元。咨询服务费的支付: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5万元整;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每半年支付乙方20万元整,累计支付不超过120万元;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实际造价咨询服务费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经双方约定,咨询服务周期为施工单位的合同工期(即900日历天,折合约30月),如因实际情况工期延长,每拖延一个月,甲方应补偿乙方20000元/每月的咨询服务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前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还就其他内容作出了约定。
天望公司另提交了《中山市×××××××××××工程施工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服务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编制日期为2020年7月8日,咨询服务费为1214855.38元+600000元=1814855.38元。结算书内附《结算说明》,载明中山市×××××××××××工程项目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咨询服务到期。因本项目尚未完成,天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一如既往的继续提供过程跟踪造价咨询服务,于2019年11月13日完成最后一次进度款的审核,并跟踪至2020年1月10日委托单位与施工单位完成结算定案为止。天望公司按延期服务费用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委托单位应支付天望公司本项目的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服务30个月(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计应支付超期费用为20000元×30=600000,计上合同金额1214855.38元,则本次结算费用为1814855.38元。该结算书已由区金华签收。庭审中,天望公司确认冈东经联社已支付了1200000元,尚欠614855元未支付。
诉讼过程中,天望公司提交了36期《中山市××××××××××工程工程进度款审核》(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其中最后一期即第36期审核报告出具的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天望公司提交的于2019年10月25日申请的《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工程)工程进度款审核表》中,建设单位工程部主管意见栏有区金华的签名确认,村两委领带审核意见栏有区某1等人的签名确认,附带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中村两委签名有区金华、区某1等人的签名确认。
另根据中山市古镇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9日出具的《证明》显示,中山市古镇镇冈东经济联合社已变更为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另查明,2020年11月24日,天望公司(甲方)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在甲方与冈东经联社合同纠纷的一审程序中担任甲方代理人。甲方同意依在甲方办理委托手续时支付15000***代理费。2020年11月24日,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出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收取了天望公司15000***费。
本院认为,案涉服务合同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天望公司主张冈东经联社拖欠支付咨询服务费614855元,天望公司提交了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结算书、审核报告、签收资料等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为证,冈东经联社未到庭答辩或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冈东经联社拖欠支付咨询服务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天望公司主张冈东经联社支付咨询服务费614855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望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问题,案涉合同并未对逾期付款利率作出约定,本院考虑天望公司的实际损失,酌情认定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案涉合同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天望公司要求冈东经联社支付律师费15000元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冈东经联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天望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614855元及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4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8元,减半收取计5049元,诉讼保全费3669元,合计8718元(已由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元,由被告中山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8510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天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