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602民初540号
原告: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爱民街1号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141DFQ11。        
法定代表人:刘洪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吉林益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福泰小区1号楼1-1-5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0MA178U7N3C。(缺席)        
法定代表人:江顺富,董事长。        
原告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劳务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支的承包费(工程款)294,728.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大桥建设工程和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吊桥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分包)给被告。在该合同中,双方对劳务承包费用的计价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工期等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的2020年9月1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江顺富找其弟弟江顺华来到施工现场踏查。2020年9月25日,江顺华作为被告的领工人员,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江顺华先后代表被告以借款的名义从原告处支取承包费(工程款)240,950元,用于为被告参与施工的木工、钢筋工、力工发放工资。2020年10月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工人持续群体上访,经靖宇县劳动监察大队、靖宇县花园口镇政府协调,为避免被告员工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2020年11月原告为被告预支承包费(工程款)294,728.50元,用于被告为上访员工开支。该笔款项经被告领工人江顺华签字确认后,已全部发放至被告员工本人。由于被告现已实际停止对案涉工程的施工,不会再行依据《劳务合同》产生新的承包费(工程款),原告只能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上述《劳务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支的承包费(工程款)294,728.50元。        
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大桥建设工程和靖宇县花园口镇前进村吊桥建设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分包)给被告。2020年9月25日,江顺华作为被告的领工人员,带领工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江顺华先后代表被告以借款的名义从原告处支取承包费(工程款)240,950元,用于为被告参与施工的木工、钢筋工、力工发放工资。2020年10月因被告拖欠员工工资,工人持续群体上访,经靖宇县劳动监察大队、靖宇县花园口镇政府协调,2020年11月原告为被告预支承包费(工程款)294,728.50元,用于被告为上访员工开资。该笔款项经被告领工人江顺华签字确认后,已全部发放至被告员工本人。原告为被告预支工程款后被告未对案涉工程再进行施工。        
上述案件事实,有劳务合同、借据、江顺华、孙锡爱出具的说明一份、交易明细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预支了工程款294,728.50元用于被告给工人开资,江顺华作为被告的领工人员签字确认,其行为代表被告,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建设施工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支工程款294,728.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0由被告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民
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
人民陪审员    许日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