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949号
申请人: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141DFQ11。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爱民街1号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0MA178U7N3C。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福泰小区1号楼1-1-5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白山市洪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顺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94,728.5元,案件受理费572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2年6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