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055号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张世军律师,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许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建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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