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188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维,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余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媚,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军,上海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韩珂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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