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5988号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迁改工程委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35kV新华线(XX大道XX城XX路XX段)电缆线路进行迁改,约定迁改费用为1120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迁改费用,被告应就逾期未付部分按照签订合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项目紧迫,原告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合同款项。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项112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112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付款之日(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0000元为基数,按照签订合同时一年期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迁改工程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35kV新华线(XX大道XX城XX路XX段)电缆线路进行迁改施工,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城XX路XX段,属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