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1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号供电局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北部工业区D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111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2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104697.16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应承担执行费7292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账户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日期是(2023年2月09日冻结)。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电力线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9104697.16元债权未实现。本案无法在一个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