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与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26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