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民终26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员工,住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3民初1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上诉人西安深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