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4056号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东路159还供电局办公楼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24928672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太阳新街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118099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8元,减半收取4694元,由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