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添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111号
申请人: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添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蔺某。
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申请人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华添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都江堰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添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名下价值128825元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添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8825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