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252号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电建西安建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向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至2025年2月6日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