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7420号
原告: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14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833088638。
法定代表人:王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福娥,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子宜,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兴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浩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B座1901-1、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11CPNT7K。
法定代表人:吕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先行垫付),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辽宁浩亿招投标有限公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孟欣
书 记 员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