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地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瑞诚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新疆新地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8072号
原告: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上海大厦A16-12/16-13。
法定代表人:安东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平,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地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北晟商业广场第****/div>
法定代表人:王辉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地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7.50元,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由405,000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阮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