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地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商业广场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6-12/16-13。
法定代表人:安东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地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259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7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9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代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