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421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0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阳光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阳光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进行查封。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梅河口市阳光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车辆所有人继续管理、使用,但是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资产实施出售、转让、以物抵债、设定抵押、转移资产及其他有损该资产价值及妨碍实现该资产价值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