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执保5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9年9月20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保全人梅河口市阳光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申请将被保全人梅河口市阳光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名下的吉E34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籍进行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法作出(2019)吉042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保全人梅河口市阳光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名下的吉E34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车辆所有人继续管理、使用,但是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资产实施出售、转让、以物抵债、设定抵押、转移资产及其他有损该资产价值及妨碍实现该资产价值的行为。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繁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林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