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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启宏源装饰商行、辽宁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3民初1675号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启宏源装饰商行,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田家汇美建材家居广场二层2190商铺。 经营者:**。 被告:辽宁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小区0027栋0003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启宏源装饰商行与被告辽宁阔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启宏源装饰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启宏源装饰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8.50元,由原告负担298.50元,应予退还298.50元。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