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公车镇小龙门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985726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2号嘉乐城2号楼大百汇四楼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595084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检测费150000元、利息21459元及案件仲裁费6541元,合计178000元及利息(以178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截止全部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承担执行费2570元。至今,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第三条的规定,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登记机关、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对外投资、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对其名下的土地、房产登记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线下调查,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调查其经济收入来源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对外投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土地和车辆,但其名下登记有房产。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桂06执28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广场××号楼××层××号商铺,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商铺已于2020年6月29日办理抵押登记向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31346302元。若进行评估拍卖,很大可能会造成无益拍卖。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意见,同意暂不处置上述商铺。至今,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广西信合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钟 蕾
审 判 员 **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