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30号
原告:安徽胜顶盛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12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476U1J。
法定代表人:刘晓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喻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郭河街道昌盛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1839021H。
法定代表人:王劲枫。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小区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AJAM7D。
负责人:袁先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胜顶盛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顶盛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凯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胜顶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中凯淮北分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信号塔建设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基塔订购金140万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19257元;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中凯淮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与其系在淮北市相山区签订案涉《信号塔建设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后其将前期10个施工作业点的位置信息交付原告,该10个施工作业点均在淮北市。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在贵院受理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并提交了一组补充证据,从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补充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与其的主要争议发生地为淮北市相山区,双方合同履行地也在淮北市相山区,故本案应当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以上管辖权异议申请,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故应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中凯淮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晓马
人民陪审员 黄永明
人民陪审员 程 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