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某某顶盛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小区3#101室。

负责人:袁先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执林,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顶盛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1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胜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晶,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郭河街道昌盛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劲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顶盛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顶盛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工程是否真实存在等问题未能予以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冬宁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