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347号

原告:**和,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郭河街道昌盛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1839021H。

法定代表人:王劲枫,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小区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AJAM7D。

负责人:袁先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存林,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执林,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60842139J。

本院受理原告**和与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陆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