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347号
原告:**和,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郭河街道昌盛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1839021H。
法定代表人:王劲枫,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小区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TAJAM7D。
负责人:袁先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存林,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执林,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60842139J。
本院受理原告**和与被告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龙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陆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曹丽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