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6执56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33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工业园60号(***00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9120073X。

法定代表人娄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酬金7482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6000元,仲裁费5488元,另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9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渝0106执56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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