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20号
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2号楼6层709。
法定代表人:刘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锦鹏,男,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龙澄,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地宏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玮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常欣月
书 记 员 宋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