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07号
原告:北京天时地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顺路12号D座0517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
法定代表人:常新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时地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时地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地利公司)与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济测绘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时地利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天时地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时地利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