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

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与魏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4798号
原告(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龙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济测绘公司)与被告(原告)魏国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道济测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原告)魏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济测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道济测绘公司不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2.道济测绘公司不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不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9元;4.魏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辩称):不同意魏国诉讼请求。2005年10月8日,魏国入职道济测绘公司,任司机一职。2017年,魏国经一次调岗,二次转岗,不能胜任工作。2017年11月27日,道济测绘公司向魏国发出“员工违纪处罚单”。2017年11月30日,道济测绘公司向魏国发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载明“由于乙方(魏国)怠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工作进度,累计乙类过失两次,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的原因,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和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解除双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本确认单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该确认单并非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并无“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道济测绘公司在确认单中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是魏国并没有签字确认同意,双方并未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之后魏国不再到道济测绘公司上班,道济测绘公司经催告其仍不上班,魏国至今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社会保险手续仍然在正常缴纳中。魏国认可道济测绘公司2016年底已给其续签的劳动合同,由此证明,道济测绘公司已经主动要求与魏国签订2017年1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但魏国拒绝签订。由此可见,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方是魏国,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有魏国承担。魏国主张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无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故,魏国要求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无法律依据。魏国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魏国主张2015、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道济测绘公司每年春节期间都安排集中休年假,2017年共放假17天。另外,魏国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1日以及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0日,共休假15天,且在此期间道济测绘公司并未扣其工资。因此,道济测绘公司已经集中安排魏国休假,魏国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魏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之间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道济测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4.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05年10月8月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034元。事实和理由(辩称):不同意道济测绘公司的诉讼请求。魏国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道济测绘公司,任职司机兼作业员,月工资为5500元(税后)。2017年11月30日,道济测绘公司以魏国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魏国在道济测绘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道济测绘公司无中生有,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底,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超过两次,且工作超过十年,魏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道济测绘公司不同意,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魏国自2005年10月入职后,一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道济测绘公司所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并非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纯属无理辩解。在道济测绘公司所提供的打卡记录中清楚的显示着2017年12月1日魏国正常上班,可道济测绘公司已把魏国自动除名并不安排工作,魏国也没有了工资。同时道济测绘公司已在微信工作群中第一时间将魏国移除,给魏国造成了失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道济测绘公司所述劳动合同没能签订是由魏国造成的更是无稽之谈,魏国提供的证据只是一份2016年的过期合同,并不能影响一份正常平等合法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之所以没能签订只是道济测绘公司不想和魏国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这次道济测绘公司不以事实为依据、不调查事实经过就和魏国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道济测绘公司所述的春节假期代替年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道济测绘公司并没有提前告知员工春节多放的几天假期包含年假,假期天数并没有体现新员工和老员工天数的不同,且道济测绘公司提供的打卡记录表明魏国2016年、2017年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无薪加班天数每年已远远超过春节多放的几天假期,所以根本就不存在道济测绘公司所说的春节假期就能代替年假的说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国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道济测绘公司,岗位为司机。2017年12月1日,道济测绘公司给魏国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由于乙方怠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工作进度,累计乙类过失两次,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的原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解除双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本确认单自签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12月7日,魏国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要求:1.确认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之间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道济测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4.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05年10月8月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034元。2018年1月22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18〕第0679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4.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9元;5.驳回魏国的其他仲裁请求。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对大兴仲裁委裁决均不服,诉至本院。
在庭审中,道济测绘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调岗申请审批表2份、员工违纪处罚单、奖惩制度,证明魏国2017年经一次调岗、两次转岗,不能胜任工作,且其在2017年11月27日两次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魏国对该组证据中调岗申请审批表真实性认可,对员工违纪处罚单、奖惩制度真实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
魏国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记录,证明2017年12月1日上午,道济测绘公司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给魏国之后当天就把其从工作群移出,因此可以证明道济测绘公司已作出辞退决定,与魏国解除劳动关系。道济测绘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但认可其公司2017年12月1日把魏国移出其公司工作群。
本院认为: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双方均认可魏国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道济测绘公司,双方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道济测绘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给魏国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道济测绘公司主张该确认单并非解除通知单,但确认单中已明确载明,由于乙方怠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工作进度,累计乙类过失两次,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且道济测绘公司在给魏国出具该确认单当天就将魏国移除其公司工作群。故本院对道济测绘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单虽另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道济测绘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魏国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道济测绘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魏国的劳动关系,其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经本院释明,魏国坚持主张要求道济测绘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此,道济测绘公司应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道济测绘公司要求不支付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魏国于2017年12月7日申请仲裁,故其要求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05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道济测绘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年休假已休,故其公司应支付魏国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与魏国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
三、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3元;
四、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
五、驳回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