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7465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龙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巍,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魏国,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黄村镇观音寺*楼*单元***号。
上诉人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济测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不需支付魏国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2.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3元;3.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魏国经一次调岗,二次转岗,不能胜任工作,且多次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对上述事实我公司在仲裁、一审阶段均已提交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因道济测绘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魏国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道济测绘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魏国的劳动关系,其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系认定事实不清。二、魏国认可道济测绘公司2016年底已给其续签的劳动合同,由此证明,道济测绘公司已经主动要求与魏国签订2017年1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但魏国拒绝签订。由此可见,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方是魏国,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有魏国承担。一审法院径行判令我公司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是错误的。三、一审判令我公司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错误。魏国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1日以及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0日,共休假15天,且在此期间道济测绘公司并未扣其工资。而且,我公司每年春节期间都会统一安排休假,一般休假天数也超过10天,2017年共放假17天,春节期间休假道济测绘公司并未扣其工资。因此,道济测绘公司已经集中安排魏国休假,魏国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魏国辩称,我在道济测绘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道济测绘公司无中生有,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2次调岗与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关系。2016年底,我与道济测绘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双方签订劳??合同次数超过两次,且工作超过十年,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道济测绘公司不同意,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我与道济测绘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自2005年10月入职后,一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综上,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道济测绘公司的上诉请求。
道济测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道济测绘公司不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2.道济测绘公司不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不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9元;4.魏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魏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之间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4.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03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国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道济测绘公司,岗位为司机。2017年12月1日,道济测绘公司给魏国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由于乙方怠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工作进度,累计乙类过失两次,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的原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解除双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本确认单自签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12月7日,魏国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要求:1.确认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之间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道济测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4.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1034元。2018年1月22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8)第0679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3.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4.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9元;5.驳回魏国的其他仲裁请求。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对该裁决均不服,分别诉至法院。
庭审中,道济测绘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调岗申请审批表2份、员工违纪处罚单、奖惩制度,证明魏??2017年经一次调岗、两次转岗,不能胜任工作,且其在2017年11月27日两次违反了其公司规章制度。魏国对该组证据中调岗申请审批表真实性认可,对员工违纪处罚单、奖惩制度真实性不认可,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
魏国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记录,证明2017年12月1日上午,道济测绘公司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给魏国当天就把其从工作群移出,因此可以证明道济测绘公司已作出辞退决定,与魏国解除劳动关系。道济测绘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但认可其公司2017年12月1日把魏国移出其公司工作群。
一审法院认为,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均认可魏国于2005年10月8日入职道济测绘公司,双方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道济测绘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给魏国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道济测绘公司主张该确认单并非解除通知单,但确认单中已明确载明,由于乙方怠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工作进度,累计乙类过失两次,依据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且道济测绘公司在给魏国出具该确认单当天就将魏国移除其公司工作群。故法院对道济测绘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单虽另载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道济测绘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魏国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道济测绘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魏国的劳动关系,其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魏国与道济测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经法院释明,魏国坚持主张要求道济测绘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此,道济测绘公司应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对道济测绘公司要求不支付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魏国于2017年12月7日申请仲裁,故其要求道济测绘公司支付2005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道济测绘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年休假已休,故其公司应支付魏国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判决:一、确认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与魏国自2005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魏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500元;三、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魏国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3元;四、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五、驳回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道济测绘公司认可魏国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道济测绘公司提交的调岗申请审批???2份均有魏国签字确认,所载调岗事由分别为“业务能力提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员工违纪处罚单没有魏国签字,魏国亦不认可其存在所载违纪事实。道济测绘公司主张每年春节期间公司集中安排休假14日,超出春节假期的7天为年休假,不扣工资。魏国认可春节后多休7天假且不扣工资,但以道济测绘公司未明确7天休假的性质、未体现工龄差异为由不认可系安排年休假。魏国主张考勤表中的其他缺勤系外地出勤或休病假,并提交显示有病假扣款的工资条为证,道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魏国其他缺勤的原因。
双方均认可道济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向魏国提供了劳动合同续订书,载明续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魏国称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未果,故未签字。道济测绘公司否认魏国就合同期限提出过异议,认可其公司未就续签合同的期限征询魏国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道济测绘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魏国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因魏国怠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影响工作进度,累计乙类过失两次,依???公司管理规定予以辞退”,并于当日将魏国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道济测绘公司上述行为系解除与魏国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道济测绘公司应当对该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道济测绘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与魏国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公司提交的没有魏国签字的员工违纪处罚单、公司员工证言不足以证明魏国存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确认单中所载违纪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道济测绘公司系违法解除与魏国劳动关系,并判令道济测绘公司向魏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道济测绘公司与魏国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此时魏国已在道济测绘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道济测绘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及时与魏国续订劳动合同并征求魏国关于续订合同期限的意见,现仅凭道济测绘公司提交的未经双方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书,不能证明其公司履行了与魏国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令道济测绘公司支付魏国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魏国自2005年10月8日初次入职,故其在2015年10月8日前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2015年10月8日起每年应享有10天年休假。经折算,魏国在2015年1月1日至10月8日享有年休假4天,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年休假2天;2016年享有年休假10天;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享有年休假9天。双方均认可道济测绘公司每年春节期间统一安排休假14日,且超过春节假期的休假天数并不扣减工资,故本院采信道济公司的意见,认定春节期间多休的天数为带薪年休假。因春节放假存在调休且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休息日,故可认定魏国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后休6天年休假。道济测绘公司主张魏国已休的其他年休假天数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道济测绘公司尚需支付魏国2016年4天、2017年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数额为3540.23元(5500÷21.75×7×2),一审法院此处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道济测绘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支付魏国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540.23元;
四、驳回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道济测绘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魏国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刘 洁
审 判 员 王丰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雨阳
书 记 员 沈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