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5205M。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邓铁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32809P。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12号1幢124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望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8)陕0527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采取了限消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1295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亚龙
审判员 张占民
审判员 吴志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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