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陕0104执异57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异5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房。
法定代表人:王红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实际办公地西安市莲湖区、502室。
法定代表人:邓铁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第三人:邓铁生,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邓铁生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称,申请追加第三人***、邓铁生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局接收案件后,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去陕西省工商局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详细档案,对调取的档案进行分析、核实,发现股东邓铁生的认缴出资的期限已到,但档案内未曾有验资报告等能证明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材料,公司的股东邓铁生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实际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被申请人***、邓铁生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贵院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贵院准许。
本院查明,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依据(2016)陕010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5054.5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陕0104执628号。2018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7)陕0104执6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另查,申请人提交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商档案信息,显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10日登记成立;申请人提交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商档案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追加***、邓铁生为被执行人,应提供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完整工商档案审查,故本案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邓铁生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盛林鑫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钱毅斌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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