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杨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战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医院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工程价款,经一审法院向***释明,***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二审诉讼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本案出现上述新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57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丁辉
审判员闫亚君
审判员马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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