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天医院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杨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战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邓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医院有限公司、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工程价款,经一审法院向***释明,***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二审诉讼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本案出现上述新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57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丁辉
审判员闫亚君
审判员马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