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7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330724198004205014。
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1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5205M。
法定代表人邓铁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陕0527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传统查询、调查,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6100000元,受偿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7执恢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亚龙
审 判 员 张占民
审 判 员 吴志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