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6民初3418号
原告:方泽三,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女,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方茂,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南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490。
法定代表人:张进宁。
原告方泽三、***、方茂与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南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方泽三、***、方茂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泽三、***、方茂撤回对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南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泽三、***、方茂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计2461元,由方泽三、***、方茂负担。
审判员 董 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琦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