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453号
原告:***,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南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道169号4804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铁一院集团南方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